7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应根据各种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采用有关的作用代表值、材料和岩土性能标准值、几何量及各种分项系数等表达。
7.1.2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各基本变量应采用设计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Fd=γFFr (7.1.2-1)
式中:Fd——作用的设计值;
γF——作用的分项系数,含作用值向不利方向偏离代表值的可能性;当需对各种作用先行组合时,则表示综合分项系数;
Fr——作用的代表值。
2 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ƒd——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设计值;
ƒk——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标准值;
γM——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分项系数。含材料、岩土性能向不利方向偏离其标准值的可能性。
3 几何量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ad=ak (7.1.2-3)
式中:ad——几何量的设计值;
ak——几何量的标准值。
当几何量的偏差对结构可靠性具有显著影响时,几何量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ad=ak±△a (7.1.2-4)
式中:ad——几何量的设计值;
ak——几何量的标准值;
△a——几何量的附加值。
4 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结构抗力设计值按材料性能确定时,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式:
Rd=R(ƒd,ad,Fd,C,γd) (7.1.2-5)
2) 当结构抗力设计值按岩土性能或静力平衡确定时,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式:
Rd=R(ƒk,ak,Fr,C,γd)/γR (7.1.2-6)
式中:Rd——结构抗力设计值;
R(·)——与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几何量、作用代表值、结构规定限值和结构调整系数等有关的抗力函数;有些情况可以用Rk代替R(ƒk,ak,Fr,C,γd),Rk为抗力标准值;
γR——抗力分项系数。
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抗力设计值可采用结构规定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