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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为准有关计算办法】以附录二计算规【则为准 】 ? 》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过规划许可—证件的项《目、:已核定规划条件的】项目、已审定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仍按原规】划要求执行 】 — , :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晋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