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绿化和景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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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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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乡【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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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类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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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5%;工业—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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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用地及代《征有城市绿地的用地!净用地?。绿地率可将前款规定!指标降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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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用》地条件制约或—其它特殊原因—建设用地净用—地绿地率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可适】当降低前两》款规定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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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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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在国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省道及县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在主要河流】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主城:区外环?路外侧和《。内侧一般应设置宽】度分别不小于—50米和30米的】防护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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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就【地保护避《免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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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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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设计、】建设时应注重塑【造自然与人文有机交!融,、和谐统《。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乡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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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建筑立面》、造型?、,风格等?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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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建】。筑,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且其建筑立!面和:屋顶应当《进,行景观重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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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既有建筑!物在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时应将外立!面装修?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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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应【当进行亮化设计并】将亮化设计》方案与建《筑本体?设,计方案?一并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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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临城市【干,道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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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成—片开发?地块的中高层、【高层建筑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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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站《、,广场、公园、滨水】区域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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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按照城市【夜间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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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建,筑亮化景观》方,案的设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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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亮化要—处理好和周围环【境的:关系既统一协调又】。有所变化《周,围环境与被照建筑】应,。保持:一定的亮《度对比并避免光的干!扰与眩光;》
【 : (: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干道两侧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城市其它【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公园、景观!水体周边《的建筑须进行—轮廓亮化及》屋顶亮化并》对临:城市干道、广场、】公,园、景观水体的非】住宅建?。。筑界面实施泛光照】明,;,
】 (三)成片或成!组,团开发?。。的,中高层、高层—住宅群须实施—屋顶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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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亮化不得影响天文观!测,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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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亮化应使用国家推!广的节能光》源灯具且灯具、线】路安装不应》影响建?筑的白天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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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景—观的要求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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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将:。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建《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一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二)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高度【。、,风格:、色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并应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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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构筑物、—场地、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时 !不得破坏所在地【段,整体:景观并应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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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公交亭、》电话亭、《书报亭、废》物箱等应符合—道路景观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 :。 (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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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城:。。乡雕塑和小品的设】置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与自然景观、】空间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并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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