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建标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