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6-2022 建标库

3  水质、水量和水压

3.1  水质

3.1.1  城市给水系统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对龙头水水质的明确要求,合格的出厂水不能因管网输配、中途加压和二次供水等环节造成龙头水的不达标。这是对城市给水工程的基本性能的规定。

3.1.2  依据国务院《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⑦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3.1.3  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及时发现水质问题、保障安全供水的重要措施。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没有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由于水源水质的差异性,条文中对水源水和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区别规定。各给水工程水源水质的检验项目和频率除参考表1执行外,还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如高铁锰、高氟等水源,应确定相关项目的检测频率。

3.1.4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100万人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为了使水厂能够根据水源和出厂水质的异常变化及时调整工艺,水源取水口和水厂出水口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仪表,且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到水厂的控制系统。

3.1.5  给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检验项目和频率,直至水质恢复正常水平。如对于地表水源,当出厂水出现臭味时,需要监测水源藻类或挥发和半挥发物质。给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

3.1.6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或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当尚无上述标准方法时,可采用其他等效方法,但应进行适应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