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本条规定是对城市给水工程整体规模的界定。城市给水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市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必须满足不同城市水资源利用的多种服务和需求。因此,要求城市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市事故用水量(即正常水量的70%)。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单独解决。
2.1.2 本条规定了城市必须建设给水系统和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的要求。供水量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杜绝过度开采,是水资源平衡、水环境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该提出保持协调的对策,包括积极开发并保护水资源;对城镇的合理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建议;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等举措。
2.1.3 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城市给水规划,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负荷分布,避免不断建设、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对城市远期水资源进行控制和保护;协调城市给水设施的布局,适应城市的发展,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相关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进行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城市需水量的供需平衡分析。给水规划中涉及的水资源、水环境等内容应与水利、环保部门的规划相协调,以保证多规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提高规划可实施性。给水规划应该用系统思维分析城市水问题,一方面体现从水源-取水-净水-供水-用水-排水-水体的自然循环过程,另一方面就给水系统与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协调给水指标选取、给水水量预测、水源地与受纳水体、水厂选址、管网布置等,分析涉水规划间的关系和影响,保证目标指标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