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6-2022 建标库

7  给水管网

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管网布置应以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降低能耗、满足用水需求为原则。

7.1.2  应对给水管网进行降低能耗和漏损的优化设计,并应优化调度管理。

7.1.3  给水管网应采取防止污染侵入的防护措施,严禁给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给水管网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1.4  施工过程中严禁对输配水管道、涵洞和储水设施的结构和防腐材料造成破坏。

7.1.5  严禁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

7.1.6  给水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7.1.7  当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7.1.8  给水管网及与水接触的设备经改造、修复后,及水质受到污染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9  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给水水质。

7.1.10  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时传输数据。在线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监控与调度的要求。

7.1.11  采取分区计量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对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取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2  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

7.1.13  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病害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