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6-2022 建标库

5.3  处理工艺

5.3.1  处理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3.2  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

5.3.3  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时,应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5.3.4  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消毒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

5.3.5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行处理处置,严禁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5.3.6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废水回用时应确保安全可靠。疫情期间,采用疫区水源地原水的水厂和位于疫区的水厂不得将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回用到处理工艺系统中。

5.3.7  处理工艺的应急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2  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