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7-2022 建标库

4.3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3.1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的功能。污水处理厂是集中处理污水,以达到减少污水中污染物,保护受纳水体功能的设施。污水处理后的尾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固体废弃物(如膜生物反应器(MBR)膜组件、滤料、填料、活性炭等),应尽可能资源化回收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3.2  本条规定了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的性能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尾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各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污泥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的规定。当污泥进行最终处置和综合利用时,还要分别符合相关的污泥泥质标准。排放的废气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中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当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焚烧时,污泥焚烧的烟气中含有危害人员身体健康的污染物质,除了要符合上述标准外,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指标还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要求执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再生水利用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的有关规定,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各种用途分类所要求的用水水质标准。

4.3.3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规模和构筑物处理能力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城镇污水系统的组成部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达标排放的要求,避免厂前溢流。

4.3.4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处理设施规模确定的原则。要在当地水资源情况、水质水量调查、用户分布、输配水管线路布置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定再生水处理设施规模。

4.3.5  本条规定了地下或半地下方式污水处理厂建设方式论证的要求。地下或半地下方式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厂的一种建设方式,主要适用于用地非常紧张、对环境要求高、地上污水处理厂选址困难的区域,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地面景观和周边土地价值等,但由于建设成本较高,加上地下或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本身所存在的消防、通风等问题,在选择时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3.6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对不同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有不同等级的排放要求;有些地方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因此,要遵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结合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根据处理程度综合考虑污水水质特征、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当地经济条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维护费用。

4.3.7  本条规定了污水和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数量的要求。根据国内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运行经验,污水和再生水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设备配置的数量也应满足检修维护需要;同时按并联的系列设计,使污水的运行更为可靠、灵活和合理。

4.3.8  本条规定了污水预处理工艺的要求。为避免污水中砂粒对后续机械设备和管道的磨损,减少砂粒和无机悬浮物在管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沉积,以及对生物处理系统和后续污泥处理处置的影响,污水预处理工艺应强化对砂粒和无机悬浮物的去除效果。

4.3.9  本条规定了污水生物处理工艺的节能降耗设计要求。污水中的可生物降解有机物是生物脱氮除磷系统的重要影响因素,脱氮除磷系统一般要求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宜大于4,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之比宜大于17。污水处理厂可超越初沉池或缩短污水在初次沉淀池中的停留时间,以充分利用进水中的碳源。此外,可考虑将初沉污泥等处理后作为碳源补充进入生物反应系统,以有效提高碳源利用效率,减少外加碳源,节能降耗,节约运行成本。

4.3.10  本条规定了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防止污染地下水的要求。稳定塘和人工湿地处理利用植物和微生物构建的生态群落降解污染物,具有生态价值和景观价值,在污水深度处理和径流污染控制方面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但如果不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必定会造成污水下渗,影响地下水水质,因此应采取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4.3.11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中消毒设施建造和运行管理要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设施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相关规定。

    应对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运行稳定,加强出水消毒工作,加大进出水水质检测频率,保障出水消毒效果稳定达标。对采用紫外线消毒,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应增加氯消毒等措施,保障出水稳定达标。

4.3.12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作为河道等补水时考虑排水安全影响的要求。再生水应优先作为河道、湖泊等城市水体的景观生态用水或补充水源,并应充分论证受纳水体的排水防涝能力,不得影响城市排水安全。

4.3.13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储存设施的要求。城镇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和传统水源的管理有明显不同。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据再生水水量和回用类型的不同确定再生水储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区还要考虑再生水的季节性储存。同时,强调再生水储存设施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切断污染途径,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为防止污水管道或雨水管渠排水不畅时,引起倒灌,影响再生水水质,再生水储存设施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和污水管道或雨水管渠直接连接。

4.3.14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各种设施间的连接要求。为了防止污染给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一般通过空气间隙和设中间储存池,然后再和处理装置衔接,严禁和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4.3.15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水量、水质监测和化验检测取样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此外,污水处理厂为防止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效果,以及运行节能要求,应及时掌握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情况。为了便于安全运行、管理和确保再生水水质合格,再生水利用设施也应设置进出水的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

    为减少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上清液等厂内排放污水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监测和化验取样的影响,厂内排放污水的接入点应位于进水水质监测和化验取样点下游。出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口处。

4.3.16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内臭氧、氧气管道及其附件的要求。臭氧、氧气管道运转时,随着气流运动,与管壁发生摩擦、撞击,会产生大量的摩擦热,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如遇油脂、铁屑等,在密闭的空间内,易产生火花,发生爆炸。为保证人身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在安装前必须对臭氧和氧气管道、管件、垫片及所有与氧气接触的设备和材料进行严格的除锈、吹扫、脱脂。

4.3.17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中保障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使用安全的要求。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氧化剂和活性炭等属于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为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应对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配备和监督管理。

4.3.18  本条规定了乡村污水处理模式选择的原则。

4.3.19  本条规定了乡村污水处理工艺的要求。根据农村的生产生活特征,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物质也是农业生产中的营养物质。因此,应优先考虑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黑水、灰水的源头分离技术可提高污水的资源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