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7-2022 建标库

4.3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3.1  污水处理厂应能有效去除水污染物,保障出水达标排放,并应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4.3.2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产生的污泥、臭气和噪声以及城镇再生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其构筑物的处理能力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要求。

4.3.4  城镇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再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确定。

4.3.5  建设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3.6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3.7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的数量必须满足检修维护时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的要求。

4.3.8  污水预处理应保证对砂粒、无机悬浮物的去除效果。

4.3.9  污水生物处理应提高碳源利用效率,促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

4.3.10  采用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4.3.11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对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出水消毒工作。

4.3.12  再生水应优先作为城市水体的景观生态用水或补充水源,并应考虑排水防涝,确保城市安全。

4.3.13  城镇再生水储存设施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和污水管道或雨水管渠连接,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4.3.14  污水处理厂内的给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严禁和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4.3.15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出水处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备。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进水口,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出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口。

4.3.16  臭氧、氧气管道及其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

4.3.17  污水处理厂设计和运行维护应确保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活性炭等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使用安全。

4.3.18  乡村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济社会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选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模式。

4.3.19  乡村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水去向和排放标准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