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7-2022 建标库

4  污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系统应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利用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4.1.2  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管理。城镇污水系统输送、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

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应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管理,并应保障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4.1.4  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5  工程建设施工降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6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运行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7  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臭气处理设施。

4.1.8  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气处理设施的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  当进入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封闭空间进行检修维护时,应佩戴防毒面具,并应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3  更换除臭用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关闭进气和出气阀门,佩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

4.1.9  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4.1.10  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11  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规律确定。

4.1.12  乡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应因地制宜,优先资源化利用。

4.1.13  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