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9.5  验收

9.5.1  我国对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制造商,实施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因此,本条文的生产许可证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但二者的产品认证原则上不再交叉。所以,在对施工现场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时,可抽查相应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和真实性,但不论经过哪一种产品认证,产品上均会有许可证编号及认证范围,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有强制性认证标志。本条的目的是为加强电气产品的过程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现场给工程留下事故隐患。

9.5.2  本条是针对目前施工现场不重视施工过程检查、不重视施工见证资料的不良行为所作的规定。施工质量是由工程的每道工序质量来保证的,规范的每个条款也是通过各道工序来完成的,因此只有保证了工序质量才能确保强制性条文的落地。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实施过程检查,对一些施工节点完成后无法验证的项目,如:埋地管道的连接、接地装置施工、专用引下线的连接、线路或设备试验、检测等,应在施工或试验过程中及时进行检查与记录。

9.5.3  高压电气设备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高压交接试验需要专用设备与专业人员,对于承试高压交接试验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且有专业的调试条件。调试条件包括:人员资格、设备等,因涉及高压电气系统的调试,调试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5.4  本条规定了过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一是强调过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二是明确了组织过程验收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施工过程应坚持上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并应经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

9.5.5  旨在明确竣工验收的手段,当以目视检查无法判断系统的符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或验证资料所反映数据的真实性时,可实施实测、实量,以数据作为评判依据,体现其科学性和真实性。

9.5.6  为验证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检查、检验和控制的有效性,并能为施工验收提供复核依据,要求对电气施工过程的重要控制节点及时做好记录,以验证工程的符合性和安全性。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均已完成,有些检验项目已无法补充测试,所以必须提供相关记录,尤其是施工过程的隐蔽记录,包括:管线埋设、电缆直埋、专用引下线的连接、接地装置的施工等情况。竣工验收时可根据工程量大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所列各类记录属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抽查各不少于10%,且不少于1份。

9.5.7  条文中所列检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可以进行测试的,验收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按工程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抽测,以进一步证实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和安全性。

    1  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动作情况试验:可在切断主电源的条件下进行二次回路试验,试验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全数检查。

    2  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测试:插座:抽查5个回路,照明:抽查2个回路,动力工程:抽查1个回路。

    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抽查2个回路。

    4  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检查:用插座验电器进行检查,每个场所抽查2个插座。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测试:抽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回路总数的5%,且不少于1个回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动作时间作为必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