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3.2  电气装置用房

3.2.1  本条对变电所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电气装置包括高压电气装置和低压电气装置。电气装置后面维护、操作通道宽度有限(最小为0.8m),成排布置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应在电气装置后面维护、操作通道两端都设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还应增加一个出口。

    3  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到非变电所区域(如疏散走道、地下车库等)的出入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以阻隔变电所内、外部火灾。

    4  相邻高压配电装置室之间的门采用能双向开启的门。

    5  变电所电气装置之间如应留有通道或间距时,安全净距应满足操作维护及通行的最小间距。

    电气装置间的安全最小净距值,现行国家标准有如下相关规定: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4.5.9条: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4.6.2条: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1和表4.6.2-2的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5条: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4)变电所内电气装置采用装置后无检修维护要求时,电气装置可靠墙安装。

    6  本款规定了变电所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供电安全。变电所尤其是设在地下室的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容易进水,引起供配电系统故障,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必要时应设置排水设施,增设集水坑和排水泵。

3.2.2  本条对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提出了要求。

    1  为保障民用建筑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本款规定了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  为减少民用建筑的火灾发生,本款规定了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带可燃性油设备如少油高压断路器、油浸变压器、油浸电容器,由于可能发生燃烧,不能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内。

3.2.3  本条规定了非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设有裸导体时的安全措施。

    1  人员保护伸臂范围为2.5m,交流裸导体距地高度不应小于人员伸臂高度。

    2  3kV~35kV室内有裸导体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室内配电装置安全净距应满足《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表5.1.4的规定(由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以下,所以只列出了3kV~35kV的数据)。

    3  室内裸露的带电导体如供电裸母线上方不应有明敷的照明、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不应装设电气设备。

3.2.4  本条对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1  本款规定了柴油发电机组安全间距的要求。因柴油发电机组外廊的尺寸与机组的容量有关,不是一个固定值,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需设计人员根据所选机组尺寸给出。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保证运行和人员安全。

    可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表6.1.4和图6.1.4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组在民用建筑中一般作为应急电源,对于应急电源的机房重地应加强建设加强管理。柴油发电机间长度大于7m时,设置两个出入口便于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撤离机房。

3.2.5  专用蓄电池室因爆炸危险性较高,所以规定有电气连接的照明、开关、电源插座等,安装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产品,否则应安装在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