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2.0.4  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要求。

2.0.5  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0.6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2.0.7  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使用时,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并应严格执行。

2.0.8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0.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