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5.1.1 消防电梯应设置在每层层门前面都设有前室的井道内。每一个前室的空间,应根据担架运输和门的具体位置的要求来确定,参见附录B和附录E。
注:前室墙和门的防火等级见GB 50045-95(2005年版)和GB 50016-2006。
如果在同一井道内还有其他电梯。那么整个多梯井道应满足消防电梯井道的耐火要求,其防火等级应与前室的门和机房一致,参见附录B。如果在多梯井道内消防电梯与其他电梯之间没有中间防火墙分隔开,则所有的电梯和它们的电气设备应与消防电梯具有相同的防火要求,以确保实现消防电梯的功能。
5.1.2 消防电梯应设计成在下列条件下能够正确运行:
a)当环境温度在0℃~+65℃范围内时,电气、电子的层站控制装置和指示器应能持续工作一段时间,使消防员能确定轿厢位置(如:轿厢被阻滞的位置),以便进行救援。该时间应与建筑物结构的要求相适应,如2h;
b)消防电梯不在前室内的其他所有电气、电子器件,应设计成确保它们在0℃~+40℃环境温度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c)当烟雾充满井道和/或机房时,消防电梯的控制系统的正常功能应至少确保建筑物结构所要求的一段时间,如2h。
5.1.3 消防电梯应设置符合GB 50016-2006的7.4.10和GB 50045-95(2005年版)的6.3.3的前室。
5.1.4 消防电梯有两个轿厢入口时,任何不是预定由消防员使用的电梯层门都应被保护,使它们不会暴露于65℃以上的环境温度中(参见附录B中图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