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