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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用电计量 — ? , 7.5.1 !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用电】管理、计量》及维护的《方便性;应按—照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的规?定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 , 7:.5.2 公【共建筑中需单独【。考核用电量的功【能区域应单独计量】用,电量: , 《 7.?5.3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时应单独】计量其发电》。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