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 建筑设!计
!4.2.1 【公共建筑的主体朝】向应考虑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太阳辐射【得热等因素并—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浙江省各地市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参见】附录:B,
4.】2.2 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甲!类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
4.2.3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
1 !整幢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70;
—
:
2 !甲类公共建筑的【东、西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南、—。北,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
!3 ?乙类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3%
】。
?
:4.2.4 甲】类公共建筑平均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平均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
,
,
:
4.?2.5 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限值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
:
—
,
4.2》.6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在《每个:。开间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其中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可开启部】分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4.!2.7 建筑中庭!。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宜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
4.2.8【 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屋顶天!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东、《西,向宜设置挡板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 2 南【向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 3》 屋顶天窗应设置!固定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
? 4《 建筑遮阳设施】应兼顾通风及冬【季太阳辐射得—热;
》
5 ! 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保温、防水!等,性能;
—。
? , : 6 ?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参见附【录A
《
4.2.】9 当公共—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双层幕墙;!
,。。
《
? 2 玻璃幕】。。墙宜采用双》腔中空玻《璃;
—
: 《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0%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璃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并应】符合第4.3.1】。条的规?定
:
4—.2.10 屋】面的保温隔热宜【。采用下列措施—
》。
? :1 ?平屋顶宜采用—不,。同构:造形式的《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等;【
! 2 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空间屋顶【可设置花架》种植攀缘植物盆【栽、箱栽植物—等,;,
《。
《 3 》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减—少外:表面太阳辐射得热
!
4—.,2.11 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广场(庭院)、】导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
:
4.2.12 】 当公共建筑外墙采!。用砌体?时砌体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
—
4.2.13 】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及其【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