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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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条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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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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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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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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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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