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GB55XXX-2022 建标库

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10m;

    2  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

    2  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  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4  可容纳担架电梯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降低结构安全性和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处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时,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深度不应小于门扇开启时的最大深度且不应小于1m。

    5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45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1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其中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9  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公共出入口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5。

4.2.10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共用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立管(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公共管道;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应配套设置信报箱。

4.2.12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住宅建筑不应设置垃圾道。

4.2.13  当设置分体式空调或预留安装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室外机的安装和维护设置安全且方便操作的可上人平台或空间。

    2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专用平台板(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3  室外机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室外机位的格栅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4.2.14  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