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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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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9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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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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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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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 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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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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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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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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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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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 》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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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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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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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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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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