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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 (:十届第9《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 ? ,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 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 :  :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  :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 :。。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 ,。第十七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    》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