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9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 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条 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 ,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第【十七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