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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 第三章 流【转管理 》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     (六)】违约责任;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