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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 ? ,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 (六)违》约责任;《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