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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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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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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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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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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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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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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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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 ? :。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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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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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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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约责任;—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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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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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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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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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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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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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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