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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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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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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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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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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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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 , 《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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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转双方【。名称;
》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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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六)违约责任;! ,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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