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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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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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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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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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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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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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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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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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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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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转】双方名称《;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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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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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六)违约《责任:;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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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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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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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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