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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六)违【约责任;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