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
,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 《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
第三章《 ,流转管理
—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 : (六)违》约责任;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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