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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 ,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六)违约!责任:;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