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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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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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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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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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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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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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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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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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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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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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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转【双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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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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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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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约!责,任;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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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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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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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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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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