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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   》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 ,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 ?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 :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 ,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 第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 ,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 : ,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  《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 :     】(一)流转》双方名称; 】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 》    》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 ,  《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 :。    —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 ,  —   (六》)违约责任;— ?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