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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3 号 】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14—。。日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本市—国家机?关编制的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 —。 《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标准— ?    》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第九?条 本市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市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     —本市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 第十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 !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    !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信息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     》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条所规定【。审,。查,要求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    】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已建信息》化工程的整》合工:作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信息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 ,   《。  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技术和产】品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 》 》    《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采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 ?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 — ? 第十?八条 本《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为本: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为市:民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第二十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 ?。 :   ?。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 !    — 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就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与?提供:单位主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请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征—信,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 , ?    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信贷、商务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商务!。活动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发?展 ? ?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实用?信息服?。务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 —    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信息网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 —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 第三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网站应当按照【规定与本市政务【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统一网站》风格:、标识和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 《  :  本市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息化成【果展示和交流对【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示范推》广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 , 》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相?应投入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工】作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 】 第三十四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 第三》十五条 本》市组建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机制为发生】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为全市应急指挥体】系提: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 【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察、信息化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政务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定期考核》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化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 — :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审批的【; —。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或者未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技术—。测评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信息的《;    !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 第四【十七条 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