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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3! 号
《 ?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9月《14日?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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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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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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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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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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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国家机关编【制的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
— ?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标《准
】。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第九条 本—市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市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
》 本市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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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
: 第十?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
!。
—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信【息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条所规定》。审,。查要求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 ?
》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已,建信息化工程的【。整合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信息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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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
? 《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技术和产品》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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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采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 《
第十八条 !本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为本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 》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为市民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
: 第二十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
【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
【 , 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就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与】提供单位主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请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征》信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 ? 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信贷、》商务: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 ,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商务》活动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发展》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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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市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实用【。信,息,服务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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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信息【网络:。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 : :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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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 —
《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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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网站—。应当按照《规定与本市》政务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统一】网站风格、标识【和,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 本:市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息【。化成果展《示和交流对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示范》推,广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
】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相》应投:入,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工作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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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市组建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机制为发生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为全市《。应急指?挥,体系提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 ,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察、!信息化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政务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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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化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
【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 ? ,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审批的;
】 《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或者未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技术—测评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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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信息的; 【
—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 ,
第四十七【条 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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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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