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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一○四 号!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    《 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第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支:。持 《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返退》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 !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策?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权限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     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使用墙?体材料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 ?  :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 第二十五【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他部门《、单位或者地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一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请本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 《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