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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一《○四 号 —。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    ! 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第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支持  【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返《退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 ?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策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 , :   —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权—限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  :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使用墙体材料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  》  :。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 第二十五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他部门!、单位或者地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一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请本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 《  《。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