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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20!。12年7月7日
】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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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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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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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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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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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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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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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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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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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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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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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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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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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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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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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 ?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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