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