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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