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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