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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