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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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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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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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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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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 ,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