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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 201《。2年7月7日 【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 :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