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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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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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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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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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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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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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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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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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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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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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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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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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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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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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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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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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