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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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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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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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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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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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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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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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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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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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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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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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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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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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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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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 ,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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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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