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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