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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 :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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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 ,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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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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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
: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 ?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 《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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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 :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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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 》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 ,。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 :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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