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65-2019 建标库

附录A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综合评价

A.1  一般规定

A.1.1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效果宜进行综合评定。

A.1.2  应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气流组织及新风量和噪声等方面效果的要求结合管理水平进行多方面性能等级的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应分成5个等级,水平由低到高应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4A(AAAA)、5A(AAAAA)。

A.1.3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综合评价可由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

A.1.4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综合评价应包括运行效果评价和运行管理评价两部分。

A.1.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评价总分S应按式(A.1.5)计算,满分应为168分。其中评价指标的评分权重应按表A.1.5取值。7类指标的得分S1~S7应按本标准第A.2节、第A.3节的规定计算。可按空调面积、功能区分布及人员使用具体情况选择测点数量,样本应具有代表性,且测点数量不应少于15个。

S=ω1S1+ω2S2+ω3S3+ω4S4+ω5S5+ω6S6+ω7S7   (A.1.5)

表A.1.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重

A.1.6  空调通风系统评定等级应符合表A.1.6的规定。

表A.1.6  空调通风系统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