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节能运行
5.3.1 空调通风系统的全年运行方案应根据系统的冷(热)负荷及能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制定。
5.3.2 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间歇运行方式时,应根据气候状况、空调负荷情况和建筑热惰性,确定开机停机时间。
5.3.3 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建筑,应在非工作时间内降低空调运行控制标准。
5.3.4 多台并联运行的同类设备,应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自动或手动调整运行台数,输出的总容量应与需求相匹配。
5.3.5 具备调速功能的设备输出能力宜自动随控制参数的变化而变化。
5.3.6 当启动冷热源设备对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宜关闭新风系统;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宜利用新风系统。
5.3.7 冷水机组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除湿负荷的变化进行设定。
5.3.8 当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或空调通风系统温度不平衡时,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力失调率不宜超过15%,最大不应超过20%;风量失调率不宜超过15%,最大不应超过20%。
5.3.9 水泵的电流值应在不同的负荷下检查记录,并应与水泵的额定电流值进行对比。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对水泵电流和耗电输冷(热)比偏高的系统,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节能措施。
5.3.10 空调通风系统在供冷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小于3℃时(设计温差5℃),或在供热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小于6℃时(设计温差10℃),宜采取减小流量的措施,且不应影响系统的水力平衡。
5.3.11 设有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塔的系统不应出现冷冻水或冷却水通过不运行冷水机组的旁通现象。
5.3.12 在满足室内空气控制参数的条件下,冰蓄冷空调通风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5.3.13 对一塔多风机配置的矩形冷却塔,宜根据冷却水回水温度调整其运转的风机数。在保证冷却水回水温度满足冷水机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使运转的风机数量最少。
5.3.14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安装水量计量表,应定期记录和分析补水记录,并应采取措施减少补水量。
5.3.15 当局部房间在冬季需制冷时,宜采用新风或冷却塔直接制冷的运行方式降温。
5.3.16 当制冷工况运行时,宜采用大温差送风,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温差不宜超过10℃;当采用高诱导比的散流器时,温差可超过10℃;
2 当送风高度大于5m小于或等于10m时,温差不宜超过15℃;
3 当送风高度在10m以上时,宜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4 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温差宜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5.3.17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热回收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应对热交换效率进行评估。当设备的热交换效率显著下降时,应更换或升级设备。
5.3.18 表面式冷却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低3.5℃及以上。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当表面式冷却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水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低0.7℃及以上。
5.3.19 当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大送回风温差,但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和室内气流组织。
5.3.20 对有再热盘管的空气处理设备,运行中应减少冷热相抵。
5.3.21 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应定期检查,当压差不能直接显示或远程显示时,宜增设仪器仪表。
5.3.22 通风系统新风量和排风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进行调节,并宜维持建筑微正压或微负压运行。
5.3.23 对人流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应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值控制新风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