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节能
5.1 一般规定
5.1.1 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系统的实际能耗状况,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能源审计。应定期调查能耗分布状况,分析节能潜力,并应提出节能运行和改造建议。
5.1.2 建筑的业主和管理方宜定期开展同类建筑之间的空调通风系统能耗比对工作。
5.1.3 空调运行管理部门宜每年进行一次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EC)的测算,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测算结果应作为对系统节能状况进行监测和比较的依据。
5.1.4 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空调通风系统应节能运行,节能运行的房间温度可按表5.1.4的执行。
表5.1.4 空调通风系统节能运行时的室内温度设定值
5.1.5 建筑使用过程中,宜进行空调通风系统调适。
5.1.6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宜采用无成本或低成本运行措施。
5.1.7 宜建立空调能源管理系统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