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建标库

5  场址要求

5.1  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绿地;

    ——广场;

    ——体育场;

    ——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5.2  安全性要求

5.2.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5.2.2  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5.2.3  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

5.2.4  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之外。

5.2.5  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GB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5.3  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5.4  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

    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