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场址要求
5.1 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绿地;
——广场;
——体育场;
——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5.2 安全性要求
5.2.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5.2.2 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5.2.3 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
5.2.4 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之外。
5.2.5 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GB 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5.3 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5.4 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
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