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术语?和定:义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3.!2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
《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
《
3.3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
》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
3.4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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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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