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富顺县、荣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