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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 :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    》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  :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 《。 ,    《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      !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    》   ?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 ?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  — ,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   ?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   ?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    《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  《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     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六》条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   》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本人的身份【证; 【        】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  :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    】  :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       !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 》  :  第二十二条 】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   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     》第二十五条 —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 , :    》 第二十七条 【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