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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  :  第四条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 ?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第五】条 :。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    《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 , ?   ?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     !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    》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  《。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 ,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  —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    《。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 ,   ?  :。。   ?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  :。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        】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     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七条 ?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 ?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本人的身份证;! —      —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    《。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    》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   》     》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 ?    《 第二十条 — 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     第【二十二条 》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    》 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  —   ?   ?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 : ?。。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 ,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