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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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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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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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
【。 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五十八?条 :
! 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 第五十九条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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