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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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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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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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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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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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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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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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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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