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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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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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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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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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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黄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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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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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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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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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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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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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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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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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
?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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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
, :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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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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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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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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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十三?条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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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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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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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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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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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 (一)义【务教育;《。。
【 ,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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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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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
》 , :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
《
—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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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 ,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
》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
— 》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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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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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 , 《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
— ?。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 》 ,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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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
》。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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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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