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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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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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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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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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黄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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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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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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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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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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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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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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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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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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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 ,。。 ,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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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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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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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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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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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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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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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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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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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 《 :(三)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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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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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一)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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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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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 :。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
—。 ?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
—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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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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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
【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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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
《 》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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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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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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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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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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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 第十八条 !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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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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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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