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黄奇—帆 【 《2016年9—月12日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第—五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     第—七条 ?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    》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 :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    》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 ,   ?。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 , :。 :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  《。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   —      (【三)参加社会保【险; 》       ! ,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一!)义务教育; 】   —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 《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       【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    《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    《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  》   ?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      !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      — , ,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     【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 ,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     】。第十六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 ,  第十七条 【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  ?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  :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