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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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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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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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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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黄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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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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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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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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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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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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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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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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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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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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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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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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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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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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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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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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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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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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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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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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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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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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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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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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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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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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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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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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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义务:教育;
!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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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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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
】 《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
:
—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
《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 ?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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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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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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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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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 ?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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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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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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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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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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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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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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