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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黄奇帆 ! 》 2016年—9月12日》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 :    》 第一条 》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  ?   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 :     第七!条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 ,。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    】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 :    》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 ,  ?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       !  (三)参加社会!保险; 【       】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一)义务教育; ! :。    —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    《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   ?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    —  :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 :  :    《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 ,   —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 ,    —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   【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        !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  :。第十七条 》。。。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 《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  第二十条 【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