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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   《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 ,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 , ,   》  第十七条 【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 ,。        ! (六)《法定贷款利息;【  【       【(七:。。)税费;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  《  :。 ,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第二十四条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