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
《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
,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
,
,
》 第十七条 【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
,。
! (六)《法定贷款利息;【
【 【(七:。。)税费;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
《 :。 ,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第二十四条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