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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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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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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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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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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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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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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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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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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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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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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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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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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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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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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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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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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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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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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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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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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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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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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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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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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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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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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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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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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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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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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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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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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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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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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第二十三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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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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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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