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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六条 !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 ?   ?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     【第十七条 》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 ,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     》(六)法定贷款利息!; 《      】。  : (七)税费;【 》  :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    》 第二十一条 【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    第二十三】。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  :   第二》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