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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六条 !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第十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  —  :     (六【)法定贷款利—。息;: 《   《      (七)!税费:;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     !第,二十一条 》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  : , 第二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