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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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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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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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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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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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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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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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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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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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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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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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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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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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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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第十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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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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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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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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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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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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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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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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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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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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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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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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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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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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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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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定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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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税【费;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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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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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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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第二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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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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