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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 《   ?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十条 》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第十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 ,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        (!六)法定贷款—利息; 》 ?。 ,   ?  :  :。 (七)税》费; 【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  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 第二?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