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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    —。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十条 【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  》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 《。     》。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   【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 ,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   》  :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 :     》   (六》)法:。定贷款?。利息; —    —  :   ?(七)税费》;  】 ,  :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   》  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 :  : , 第二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