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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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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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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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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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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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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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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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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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 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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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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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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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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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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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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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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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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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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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 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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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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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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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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