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   第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  第七《条 :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 ?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第十九条【 ,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 第二十条 —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