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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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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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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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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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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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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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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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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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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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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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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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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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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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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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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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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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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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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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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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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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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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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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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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第十条 】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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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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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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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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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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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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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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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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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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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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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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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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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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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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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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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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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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