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     第十【一条 ?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   第十三条 】。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    第十五【条 :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  第十七条 【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第十—九条 ?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