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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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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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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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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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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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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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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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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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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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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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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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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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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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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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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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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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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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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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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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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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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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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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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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