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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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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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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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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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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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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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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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第十条 !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第十一条【 ,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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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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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 : 第二十条 【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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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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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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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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