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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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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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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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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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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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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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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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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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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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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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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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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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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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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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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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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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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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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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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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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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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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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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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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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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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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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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 第十一条 【。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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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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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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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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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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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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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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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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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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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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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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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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