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 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 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