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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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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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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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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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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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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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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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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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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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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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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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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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
【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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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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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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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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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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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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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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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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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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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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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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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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