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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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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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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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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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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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第七条— ,。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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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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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九条 【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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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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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 第》十三条 《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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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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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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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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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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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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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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