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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  《 ,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     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   《   ?  :。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    第十条 】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第十【一条 ?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  ?   第十七条 】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    《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