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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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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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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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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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 《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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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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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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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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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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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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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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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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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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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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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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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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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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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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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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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
【 : ,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 第十一条 !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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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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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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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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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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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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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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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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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第二十条 !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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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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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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