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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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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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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 ,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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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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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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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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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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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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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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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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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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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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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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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
【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 —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
《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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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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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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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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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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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
《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
!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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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 :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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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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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
《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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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有共:同管理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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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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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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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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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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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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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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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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