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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见义勇》为条例 《。 【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观》。突出的行为 】   》。  第四条》  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     第五】条 : 财政?。、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 , 《     第六条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 】 ,。   —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 《    》    《 (:一,。。)嘉:奖; —   《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  《。      —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 !     第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表彰 《 ?    《 ,对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三十日内确认的!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 ,   【  第?。九,条  给予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批:准; ?。。 《     》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条  评定—见义勇为者的条【件,、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一条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    》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     】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   【。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提供?证明  !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 ,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 ?     —    (一—)财政拨《款; —    》。。    《。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 【      !   (三)向【社会:募集; —    —   ? , (四)《见,义勇为基金的孳息等!收,。。益; 《 ?        】 (五)《其他:方式筹集 》  —   第十四条 】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   ?    (》一)奖励《见义勇为公民; 】 :  《  :。 ,    (二)【。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 ?     !    (三)为】见义:勇为公民办理保【险; 《 ?     》。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建立专】户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     第!十七条 《 ,。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依法从?。重惩处 】 ,。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公民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治疗【 ,   【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护—理、营养、误工【、交通?、丧:葬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有能力承担!而不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或判决并强制执行 !   【 , 前:款所列费用中—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前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用见义》勇为基金垫支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后冲抵 ! ? ,   没有加害人】的或者虽有加害人】但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的,费用受益人有—。能,力补偿的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不足部分或受益】人无力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见义勇为公民【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临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或企业职工【的视同工伤(—。亡)认定其伤(【亡)性质并享受【工伤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用?见义勇为基金—解决 —      【   (二)见【。义勇:为,。公民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农【民或学生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部分及未【。。参保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用见义勇为基金【解决: 》 ,  :。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由?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   【 ,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有!工作单?位的:。享受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残抚恤—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或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优》先安置; 》 》 ,   因见义勇为致!。残并使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公民在?就,业前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生活救济费!;,  【   因《。。见义勇为《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救《济费: : :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因公(工》)伤亡的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本人及亲属有【权,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拖延、拒—绝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从事:见义勇?为,公民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经济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面临危险时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抢】救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应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