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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
《 ? : ,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
: , 《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
? ? (四)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
》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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