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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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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
《 ?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
《 》 ,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 (!四)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
【
《 第》四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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