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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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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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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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 》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 ? ? (四)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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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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