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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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 —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
《。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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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
! , ?第四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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