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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09年3月—26日 !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删去第九条第四款】 ? 》 二?、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业务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 三、!第十四条《中的“其它”修【改为“其他” 】 【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 ? 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六【、第三十条》第三:款,并入第一款修改【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道路建?设标准设置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线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号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流?密集、车辆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车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 【 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 八、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道—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工期长、【施工:量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式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 ?。。 《 , ,第(:三)项修《改为“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 第二款【修改为“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 : 十、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晾晒:。。物品等非交通—。活动” —。 , 十【。一、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载物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高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载质》量零点六吨以—下的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其他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 十】二、第五十四条第(!。七)项、第五十九条!中“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各区县(自治!县,),” 《。 《 十三》、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排查整治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 ! ? , : 十四、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运!输企业、运输站场应!当加强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及运输企《业、运输站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治;道路》。、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 —。。 , 十五《。。、第六十二条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十六、》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具体程序【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 ,。 “承办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 ,。 》 十七、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及时到《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也可到政【府组织建立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机构申请理赔处】理 《 — “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赔偿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并依法出】具手续;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机构申请!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办理理赔手》续兑现理赔费用 ! — “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十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项,修改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 ,十九、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提供的交通违【法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 》 原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调整为第七十六条并!修改为“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 — :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 《 ,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 【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 【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 ,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 】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 ?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 “《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十—六条第四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 : — 二:十、第七十七条第】二,句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二十一、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调【。整到第八十》五条作为第一—款第:(,四)项“《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涂《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 ? 删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 二十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 第】(三:)项修?改为“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晾晒物《品等非交通活动【的;”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十三、删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但是按照本条—。例规定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的除外》”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