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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非,法侵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    《 (五?)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 ,     》  (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十四【),。。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 ,   ?    (七)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八)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  (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      (【。十,一):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十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由】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处理 】    《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车辆或设—备,出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将暂扣的车!辆或设备《移交有关部》。。门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