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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侵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 ?       】  (五)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  —     》  :(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 ,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十四)—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七)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八【)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  (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    (十—一)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十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由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处理 !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车辆或!设,备出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 ? :  :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将暂扣的—。车辆或设《备移交有关部门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