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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非法侵】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        】(五)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    【     (—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    《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十!四):。。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七)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八)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十一)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十?。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由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处理 【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车辆或设备出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将—暂扣:的车辆或设备移交有!关部门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