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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       【。  (一)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 ?   《      (二】)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出具并送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      —   (三)未【按,规定报送《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 》 《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 【  《     》  (二)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 ! ,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的; !     —    (四)【。未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     【    (五)【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