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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    《 (:一)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 :        】(二)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出具?并送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  :      (【三)未按规定报送】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 》 : ,   第三十六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 》 ,     》 ,  (二《),。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 ?。 ,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的; 】。 :       【  (四)未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     】    (》五)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 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