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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 : ,     》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 》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     第】八条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 :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 : :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   第十条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 ,  ?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 《  :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 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    —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    】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   —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   《  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   ? ,   ?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 》 ,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 《    《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 《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