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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  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 ,  :   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  《   第八条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 ,  第九条 —。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 ,   ?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    【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 ,  》   第《十一条 《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 ,   第十二条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 ?   ?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  :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  :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   【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 ? :  :  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     》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   —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      【 ,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 《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