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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   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     !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     第八条!。 ,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 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 ,   》 ,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  《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    】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九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   《。  第二十》条 :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 , ,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    《  :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     !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    】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